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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和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进入考察范围人员,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岗位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体检一般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 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的具体时间、集合地点、注意事项等在体检通知书中公布。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 担。
体检不合格人员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天内申请复检,逾期不申请复检者,则视为认同不合格结论,不再受理复检申请。复检仅限一次,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在县级及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体检项目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聘用资格。
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及弃权等各种原因造成的空缺,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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